(2016)皖1602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411号原告:吴某,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任从洋,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510509395被告:李某,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