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辉、谢建平犯遗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初仁,李某甲,李某乙,李辉,谢建平
案由
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冷刑初字第241号自诉人李初仁,退体干部。系被告人李辉之父。自诉人李某甲。自诉人李某乙。被告人李辉,自由职业。被告人谢建平。自诉人李初仁、李某甲、李某乙以被告人李辉、谢建平犯遗弃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定于2016年6月22日开庭审理本案,自诉人李初仁、李某甲、李某乙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又定于2016年6月30日开庭审理本案,自诉人李初仁、李某甲、李某乙经通知后再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自诉人李初仁、李某甲、李某乙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李初仁、李某甲、李某乙的控诉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肖若谷人民陪审员 唐福姣人民陪审员 文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喻铱林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