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安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安民初1560号原告:陈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罗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罗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罗某的住所地为云南省安宁市,而经常居住地为云南省某处,所以本案应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罗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