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5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与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687号原告李××,无职业(本人有就失业证,但是今天未带)。委托代理人韩涛,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母××,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对原���被告共同财产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曾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772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起诉,被告于2015年11月3日收到该民事判决书。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再次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在(2015)南民初字第772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不足六个月再次以离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