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裴伟定、吕国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伟定,吕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裴伟定,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吕国海,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裴伟定与被执行人吕国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国海应付申请执行人裴伟定执行款196118.59元及利息。经查,本案执行中查封了执行人吕国海名下宁波市鄞州区鄞江镇芸峰村的土地使用权,但短期内难以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