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尹伟胜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伟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2411号罪犯尹伟胜,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司马商业一街*号。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穗番法刑初字第10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伟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558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尹伟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尹伟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尹伟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罚金七千元已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检察院建议不予假释。本院认为,罪犯尹伟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但该罪犯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提请假释时余刑二年多,且检察院建议不不予假释。综合罪犯尹伟胜的罪行及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尹伟胜不予假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