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魏俊成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俊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835号罪犯魏俊成,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俊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魏俊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魏俊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俊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0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俊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俊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五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