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异8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等与陈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董铮,钱士进,黄海燕,东芝开利空调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曹作池,陈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异86-92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代表人:张琼,行长。委托代理人:厉剑,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员工。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代表人:陈宗强,行长。申请执行人:董铮。申请执行人:钱士进。申请执行人:黄海燕。申请执行人:东芝开利空调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TsuruHidenari,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曹作池。被执行人:陈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作出(2014)温鹿执民字第3626-3632号《陈洁房产拍卖款分配方案》,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大南支行)对分配方案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大南支行称:异议人与被告浙江旭邦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邦空调公司)、叶朝晖、陈洁、陈国华、吕砥石、温州百富勤进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贵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旭邦空调公司偿付温州银行大南支行借款本金合计1983万元及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异议人与被告进行协商,被告归还异议人1600万元,异议人放弃对叶朝晖名下坐落温州市鹿城区七都镇樟里上沙村江中花苑42幢房产的抵押担保责任和吕砥石的保证责任。截止2015年1月5日,被告归还异议人1600万元,异议人向贵院申请解除了对上述抵押物的查封,并向房管部门注销了抵押登记。因此,该案件的抵押物已经处置。贵院作出的《陈洁房产拍卖款分配方案》,以异议人享有的抵押物未处置为由,不准异议人参与陈洁房产拍卖款的分配,显属不当。请求准予异议人参与陈洁房产拍卖款的分配。申请执行人黄海燕称:一、异议人温州银行大南支行与其被诉当事人协商后,收回了1600万元款项,放弃对叶朝晖的抵押担保责任和吕砥石的保证责任,并于2015年1月5日向贵院申请解除对抵押物的查封,办理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异议人的行为属于自愿放弃房产抵押权和自然人保证担保,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异议人要求参与本次拍卖款的分配,不应得到支持。二、申请执行人黄海燕于2015年4月提供了蓝色钱江空调设备剩余款项的财产线索,协助异议人执行了一期保证金999901.19元,并继续协助异议人执行二期质保金1687182.6元,以便从其他财产线索中实现异议人的债权。三、本次被执行人陈洁的房产拍卖款,除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鹿城支行的优先受偿金额外,普通债权人的分配比例仅为13.5%。异议人有其他途径可追索债权,如准予其参与分配,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曹作池称:异议人温州银行大南支行在收到其被诉当事人1600万元款项后,申请解除对抵押物的查封,交由抵押人自行处理,由此可以认定异议人与其被诉当事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即使异议人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抵押物具有先行处置并优先受偿的性质,异议人不处置抵押物却要求参与其保证人房产拍卖款的分配,不符合法定程序。异议人的行为系自行放弃权利,如准予其参与分配,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于2015年11月1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了被执行人陈洁名下的坐落上海市长宁区伊犁南路500弄11号1201室房产及地下室一层171号车位,所得拍卖款1955万元。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4)温鹿执民字第3626-3632号《陈洁房产拍卖款分配方案》,载明:截止2016年3月21日,本院有11件案件申请对被执行人陈洁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鹿城支行对拍卖物设立二次抵押权,其除在(2014)温鹿执民字第3815号案件对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外,在(2014)温鹿执民字第3626-3632号案件中享有在最高限额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鹿城支行、东芝开利空调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先期执行到位金额分别为9257394元、5358815元;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大南支行因另有抵押权不参与本次拍卖款分配;因执行款不足以全额支付所有债权,本次分配按债权本金予以分配;拍卖所得款1955万元,扣除诉讼费339419.5元,执行费366912元,评估费26500元,搬迁费7500元,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鹿城支行在(2014)温鹿执民字第3815号案件中的优先受偿款500万元,在(2014)温鹿执民字第3626-3632号案件中优先受偿款9450409.88元,剩余可分配额为4359258.62元,普通债权人的分配比例为13.5084%。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大南支行收到上述分配方案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大南支行与旭邦空调公司、叶朝晖、陈洁、陈国华、吕砥石、温州百富勤进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温鹿商初字第919、921、922、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旭邦空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温州银行大南支行借款本金260万元、423万元、800万元、500万元(共计1983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如旭邦空调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叶朝晖提供抵押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七都镇樟里上沙村江中花苑42幢房屋,所得价款由温州银行大南支行优先受偿,但温州银行大南支行优先受偿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温银7172011年高抵字0006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2600万元;陈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旭邦空调公司追偿,但陈洁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温银7172011年高保字002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080万元;陈国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旭邦空调公司追偿,但陈国华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温银7172011年高保字0020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080万元;吕砥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旭邦空调公司追偿,但吕砥石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温银7172011年高保字002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572万元;温州百富勤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旭邦空调公司追偿,但温州百富勤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温银717002012年高保字0002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050万元。判决后,吕砥石分别于2014年11月10日、12月12日、12月29日、12月30日代旭邦空调公司向浦发银行鹿城支行偿还借款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共计700万元。叶朝晖于2015年1月5日代旭邦空调公司向浦发银行鹿城支行偿还借款900万元。异议人温州银行大南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叶朝晖、吕砥石房产的查封。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温鹿商初字第921、9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叶朝晖名下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七都镇樟里上沙村江中花苑42幢房产的查封;解除对吕砥石名下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时代商住广场南幢3006室房产、坐落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26弄18号101室房产、坐落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时代商住广场地下室27号车库的查封。同年7月15日,权利人温州银行大南支行以旭邦空调公司、陈洁、陈国华、温州百富勤进进出口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的标的为借款383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上述事实有异议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陈洁房产拍卖款分配方案、(2014)温鹿商初字第921、922号民事裁定书、存款明细单、贷款归还凭证,本院调取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书,以及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黄海燕、曹作池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本院判决后,分别收到了吕砥石、叶朝晖代偿款700万元、900万元,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了吕砥石房产及叶朝晖的抵押房产,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时,没有将吕砥石、叶朝晖作为被执行人,说明异议人与保证人吕砥石保证责任以及与抵押人叶朝晖抵押权均已处理完毕。但异议人仍对主债务人旭邦空调公司享有剩余债权,保证人陈洁仍应承担对剩余债权的保证责任。本院作出的《陈洁房产拍卖款分配方案》,认定异议人另有抵押权,不准异议人参与陈洁房产拍卖款的分配,确有错误,应予纠正。异议人要求参与本次被执行人陈洁房产拍卖款的分配,于法有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4)温鹿执民字第3626-3632号《陈洁房产拍卖款分配方案》,准予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参与陈洁房产拍卖款的分配。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夏益民审 判 员 沈文江审 判 员 林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季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