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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夏文弟与姜竹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弟,姜竹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3280号原告夏文弟。被告姜竹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文弟与被告姜竹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催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卫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凯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