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夏文弟与姜竹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弟,姜竹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3280号原告夏文弟。被告姜竹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文弟与被告姜竹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催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卫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凯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