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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3686号原告宋某,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林建华,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甲,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少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后于2011年5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2年2月29日生育男孩陈某乙。此后因结婚���损毁,于2013年5月6日补办结婚证。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被告性情粗暴,沉迷网络游戏,不顾家庭,双方于2015年1月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陈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被告陈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甲于2011年5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2年2月29日生育一男孩(未取名)。2013年5月6日,因结婚证遗失等原因,双方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16年6月1日,原告宋某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双方性格不合及被告有家庭暴力、不照顾家庭等,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许离婚的标准。本案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且已共同生育一男孩,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对其所诉称的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因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婚姻状况符合婚姻法所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间虽然出现矛盾,但只要双方互不嫌弃,相互理解和沟通,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并恢复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主动放弃参加诉讼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智萍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