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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湖南天鹰科立电器有限公司、刘庄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天鹰科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1民催5号申请人湖南天鹰科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咸嘉湖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刘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娜。申请人湖南天鹰科立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800043/92021099银行汇票(申请人为湖南天鹰隔离开关有限公司,出票金额6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13日,收款人为河南电力物资公司,出票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天鹰科立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1300元,由申请人湖南天鹰科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建国审 判 员  王 牌代理审判员  袁 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川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