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京京与杨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京京,杨柳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1388号原告:张京京,女,汉族。被告:杨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京京诉被告杨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京京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京京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京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京京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卞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