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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东坡与章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坡,章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2524号申请执行人刘东坡,男,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章兴华,男,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刘东坡与被执行人章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8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车辆;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被执行人章兴华所有的房产已被查封,并拍卖成交。本案申请人刘东坡,参与分配(2014)新执字第2814号的房屋成交款,得案款10640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32920元,执行到位106400元,尚未执行到位102652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参与分配的拍卖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初字第02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金虎执行员  赵向东执行员  赵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小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