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浩田与王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浩田,王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刘浩田���男,1959年3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大朱夏村354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903197616。被告:王跃,成年,居民。本院在执行刘浩田与王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沭民一初字第1058号民判决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