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财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冷发明与黄振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冷发明,黄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218号申请人冷发明,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黄振伟,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2016年06月16日16时许,黄振伟驾驶鲁RQA8**号小型轿车在县妇幼保健院对面的折旧报废机动车辆门口处往后倒车时撞住站着的冷发明,致使冷发明受伤。此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6405号认定,黄振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冷发明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黄振伟驾驶的鲁RQA8**号小型轿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冷百林所有的鲁R372**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保全标的额6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冷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黄振伟驾驶的鲁RQA8**号小型轿车于东明县交警队。查封冷百林所有的鲁R372**号小型轿车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不得设定抵押、担保等它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