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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曾小兵,陈洪荣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兵,陈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1、被告人曾小兵,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2015年9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张友学,广东君子需律师事务所律师。2、被告人陈洪荣,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2015年9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黄杰仁,广东格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5〕7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小兵、陈洪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小兵、陈洪荣及辩护人张友学、黄杰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陈友虎涉黑团伙自2002年开始,纠集以四川籍外来人员为主的团伙成员盘踞在观澜一带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已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现有多人指证被告人曾小兵、陈洪荣为陈友虎的马仔。被告人曾小兵于2002年开始便拜陈友虎为老大,陈洪荣于2007年陈友虎出狱后拜其为老大。曾小兵、陈洪荣涉案情况如下:(一)曾小兵非法买卖枪支案。2008年8月初,罪犯吴正付、姚国庆、李洪光(另案处理,三人均已判刑)在东莞市塘厦镇石鼓社区田厦大道19号创源模具厂四楼一车间,由“光头”(在逃)提供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后,开始制造仿“六四”式手枪,至同年9月期间,吴正付共制造出仿“六四”式手枪五支。后吴以每支枪2500元人民币贩卖给“光头”四支,共获利1000元;后又以每支枪3000元人民币、子弹每发200元人民币,卖给犯罪嫌疑人曾小兵一支手枪、两发子弹,共获利3400元人民币。同年12月12日,吴正付、姚国庆、李洪光被东莞市公安局抓获,并在制枪工场缴获仿制手枪半成品一大批和“六四”式手枪子弹6发(经鉴定,送检的枪形物品配件是自制手枪部件的半成品,不具备枪支性能;送检的子弹形物品是6发制式六四手枪弹,均具备弹药性能)。2009年1月9日,曾小兵携带向吴正付购买的一支自制手枪(经鉴定,送检的枪形物品是一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具备枪支性能)向公安机关投案。曾小兵因患严重疾病于2009年1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曾小兵一直在逃。(二)曾小兵、陈洪荣等人强迫交易案。2008年,陈友虎和曾小兵、陈小民等人把观澜综合市场独家卖塑料袋的生意从一群东北人手里抢过来并交给敖学毅做,敖学毅和陈洪荣、曹富强、岳中贵等人接手后开始垄断观澜市场的塑料袋,他们在市场里卖的塑料袋价格比市场价高,市场价卖4元一把塑料袋,敖学毅、陈洪荣他们卖4.5元一把,比市场价贵5毛。由于陈友虎和他马仔之前已经威胁过市场的商户,虽然敖学毅、陈洪荣等人卖的塑料袋比市场价贵,市场的商户也只得买他们的塑料袋,陈洪荣每月的工资是1000元。一开始,敖学毅每月上交2500元给陈小民,后来陈友虎和陈小民关系恶化,从2009年上半年开始,陈友虎要求敖学毅每月上交1600元给他,直到敖学毅2010年6月被抓。从2008年至今刨去工资和交给陈友虎的,敖学毅大约赚了10万元左右,在此期间大约给陈友虎上贡4、5万元。如果市场有商户不买敖学毅的塑料袋,敖学毅就让曹富强打电话给陈友虎汇报,陈友虎就派人威胁商户。市场里的27号、32号、47号铺位因为买敖学毅的塑料袋被陈友虎派人威胁过。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曾小兵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陈洪荣的刑事责任,并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曾小兵对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两项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对指控的强迫交易罪予以否认。辩护人张友学辩称被告人曾小兵不属于陈友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只能认定为普通成员。指控曾小兵犯强迫交易罪证据不足,该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陈洪荣对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对指控的强迫交易罪予以否认。辩护人黄杰仁辩称指控被告人陈洪荣犯强迫交易罪证据不足,陈洪荣并无参与作案时间,该指控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陈友虎涉黑团伙自2002年开始,纠集以四川籍外来人员为主的团伙成员盘踞在观澜一带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已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一、组织特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成员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陈友虎于2002年拜梁建光为老大,在梁建光的扶持下,陈友虎迅速收揽了吴邦东、田国利等核心马仔。2004年,在梁建光的指使下陈友虎将龙华民治的黑社会老大郭晓龙砍致重伤。陈友虎于2005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宝安区人民法院对陈友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陈友虎服刑期间,梁建光每月均给予陈友虎的妻子袁杰生活费。2007年7月陈友虎出狱时,曾小兵、朱思明等五十多名马仔在坪山监狱门口“恭迎”陈友虎出狱,在监狱门口大放鞭炮。陈友虎出狱后梁建光利用财力、物力、关系网对陈友虎进行扶持,陈友虎得以迅速召集旧部并在以前的基础上迅速壮大,广招人马,抢占地盘。形成了以梁建光、陈友虎为老大,以吴邦东、田国利、方孝富、陈辉、文双红、周伟、陈洪荣、曾小兵、文老二(姓名不详,在逃)为核心骨干成员,以陈小民、刘劲松、青海文、陈友兵、唐继春、袁广、张小林、罗忠城、何开军、李华毅、朱思明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陈洪荣手下有马仔梁春平;文老二手下马仔有肖双、王小平、龙小林(另案处理)、饶华全(另案处理)、袁金文(另案处理);方孝富手下马仔有方孝勇;田国利手下马仔有郑波;曾小兵手下马仔有敖学毅、陈光明(另案处理),敖学毅手下马仔有曹富强、岳中贵;陈辉手下马仔有屈天福、彭伟、陈洪光、罗宗强、沈兴鹏、彭红平、吕超;周伟手下马仔有周圣冬、张龙军、罗枭。1、加入该团伙有一定的形式。团伙成员加入该组织时都会给陈友虎或者直接跟的老大封红包,吴邦东、方孝富、曾小兵、杨平、文双红、田国利、刘劲松、周伟、文老二、平头、贵州阿明给老虎包过红包,彭伟给陈辉包过红包。该团伙有新的成员加入时陈友虎一般在红高粱餐厅摆酒庆祝,加入该团伙后组织成员均称陈友虎为“虎哥”、“老总”、“老板”,陈友虎也会安排加入组织的成员去摆场、收数、收保护费、看场、贩毒并给他们发工资。2、该团伙纪律严明。一旦有事,陈友虎就会打电话通知马仔,要求马仔随传随到,如果马仔没按陈友虎的要求去做,陈友虎轻则辱骂重则进行殴打,有时连说错一两句话也要被揍。2001年,吴邦东打着陈友虎的旗号向民治煤气站郑老板借了500元,陈友虎听了非常生气动手打了吴邦东,2008年3、4月份,陈友虎叫人去观澜大水坑摆场时吴邦东提前走了被陈友虎打了一顿;2008年2、3月份,方孝富因为做错事被陈友虎在港城沐足城骂了一顿;2008年,文双红因为说错一句话被陈友虎打过;有一次有一伙人在溜冰场闹事后到万乐福商场门口打架,当天在万乐福商场值班的罗宗强和沈兴鹏被陈友虎扇了耳光;2007年2月曹富强因为在港城看场时睡觉被陈友虎打了一顿;2007年,有一次陈友虎去找狗娃,狗娃过了很久才开门,进门后发现狗娃和敖学毅都在,陈友虎嫌他们开门慢了就动手打了他们;李化林以前是陈友虎的马仔,帮陈友虎贩毒并向陈友虎交数,后来李化林交数不积极两人产生矛盾,陈友虎就带着曹富强等人去砍李化林,但李化林有准备,李化林的儿子反将曹富强砍了三刀;文老二由于没有按时将贩毒所得上交陈友虎,陈友虎安排罗忠城砍了文老二好几刀。3、利用各种机会壮大组织声势,提高组织威风。陈友虎手下的马仔在外面都声称跟“虎哥”,自称“四川帮”,观澜老百姓都害怕陈友虎团伙,外面的人也叫他们“四川帮”。2009年、2010年陈友虎过生日时,陈友虎到处发帖,给观澜一带的商铺铺主、地摊摊主、拉客仔发帖,要那些收到帖子的人在陈友虎生日那天到红高粱餐厅给陈友虎过生日,那些收到贴的人怕得罪陈友虎都不得不去给陈友虎包红包,由于红高粱餐厅有点小,所以酒席一般都摆好几轮。2009年,陈友虎过生日在红高粱餐厅摆酒,要求所有马仔统一穿名牌的休闲服以便于区分,壮大声势,周伟他们当时就买了安踏的黑色衣服穿过去。4、该组织造刀造枪,火力强劲,随时准备“战斗”。陈友虎团伙拥有多支枪支,均由团伙成员曾小兵和王松制造,其枪支一开始由罗忠城、何开军、陈辉等人保管,后来放在亲戚郭绍云家里,侦查员于2010年10月28日在郭绍云家里搜出一支仿制“六四”手枪以及一支雷鸣灯散弹枪,子弹20余发;陈友虎在港城看场时找人做了大量的砍刀和木棍,平时放在陈友虎家里、车上以及魅力溜冰场里,很多骨干成员如田国利、方孝富、吴邦东等人小轿车上也放有这些凶器,万乐福商城楼下的岳泰宾馆楼梯口放有几把短砍刀、几根木棍。5、为组织“事业”锻炼身体,陈友虎组织团伙成员进行训练。陈友虎经常组织团伙成员训练,2008年,陈友虎多次组织吴邦东、方孝富、陈辉、陈友兵等人去大布巷足球场训练,训练内容包括压腿、跑步、武术。自从和李光明闹翻后陈友虎不敢再带人去大布巷球场训练,只能带人在魅力溜冰场训练。被告人曾小兵于2002年开始便拜陈友虎为老大,被告人陈洪荣亦于2007年陈友虎出狱后拜其为老大。二、经济性特征。该组织通过敲诈勒索、看场、强买强卖、收数、挡数、开设赌场、卖六合彩、贩毒、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已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组织的活动,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陈友虎安排马仔陈友兵、周伟、陈洪光、陈辉、周圣冬等人在影剧院附近和观澜第三工业区等地方收取保护费并将保护费上交给陈友虎;陈友虎安排陈辉、陈友兵、陈洪光、罗宗强、陈洪荣、何开军、罗忠城、周伟、张龙军等人在港城沐足城、魅力溜冰场、丰盛福商城、建意沐足城等地看场并给看场的马仔发工资,看场地的老板每月给陈友虎交保护费;陈友虎安排敖学毅、曹富强、岳中贵等人在观澜六区市场向商户强行高价售卖塑料袋,敖学毅每月上交2000元给陈友虎;梁建光、陈友虎多次安排吴邦东、田国利、方孝富、陈辉、陈友兵、陈洪光、陈洪荣等人为外面的老板收数和挡数,从收数数额和挡数数额中收取30%到50%的佣金;2010年初,陈友虎伙同刘劲松、庙溪本地人“老鬼”等人在庙溪村开设赌档获取非法利益,该赌档每天抽水上万;从2008年开始,陈友虎和刘劲松在庙溪刘劲松所开的小店卖地下六合彩并从中获利;从2008年开始,陈友虎安排手下马仔文老二、陈洪荣、田国利、曾小兵、敖学毅等人在观澜一带贩毒,手下马仔将贩毒所得的一部分上交陈友虎;陈友虎安排手下马仔罗宗强、沈兴鹏、彭伟、彭红平等人带卖淫女在马仔朱思明的发廊里卖淫,朱思明等人向陈友虎上交组织卖淫所得。2009年和2010年,陈友虎在红高粱过生日摆酒,凡是陈友虎认识的人,陈友虎都通知去,一般人不敢不去,每人都要给陈友虎包红包。陈友虎通过以上方式在出狱后的短短三年时间里迅速积攒了几百万元,拥有小轿车两台,办案人员在陈友虎家里扣押现金40多万元,冻结陈友虎和其妻子袁杰银行账户150多万元,陈友虎还在四川南充买了房子。陈友虎手下核心骨干成员吴邦东、田国利、方孝富、青海文、文双红、郑波都拥有小轿车。该团伙还将违法所得的一部分用于购买作案工具,陈友虎在港城看场期间利用看场的费用叫人打造了砍刀和棍棒;为受伤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2009年陈友虎带着曹富强等人去找李化林打架时曹富强被李化林的人砍伤,陈友虎安排曹富强到诊所看病,2008年陈友虎安排周伟在港城看场时和一半山水看场的人发生斗殴,周伟被人用刀捅伤,陈友虎安排周伟到诊所医治;为犯事逃跑的马仔提供经费,陈友虎2004年将郭晓龙砍致重伤后梁建光通过陈伟强给了陈友虎一万五千元的跑路费并派人将陈友虎送至广州躲藏,在陈友虎逃跑期间梁建光到广州看望陈友虎再给了陈友虎几千元的生活费。为被抓的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供生活费,陈友虎因为故意伤害案被判刑后梁建光经常给钱给陈友虎的妻子袁杰做生活费。本案中被告人曾小兵便通过贩卖毒品、强买强卖、买卖枪支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人陈洪荣通过强买强卖、看场摆场、贩卖毒品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三、行为特征。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已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陈友虎经常带着马仔去帮外面的老板收数,陈友虎每次收数都是打着观澜“虎哥”的大旗带着众多马仔到受害人的工厂或者住所,让马仔们在受害工厂门口或者受害人家附近堵着,对受害人造成心理的威慑,由于观澜“虎哥”名头响亮心狠手辣,所以很多受害人在陈友虎的淫威下被迫就范。陈友虎多次带着马仔去摆场,争抢地盘,每次摆场时陈友虎都兴师动众,带领几十名马仔浩浩荡荡杀向案发现场,马仔一般手持砍刀、钢管、铁锹、木棍,陈友虎也会安排心腹马仔携带枪支到场。该团伙在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时如果遇到受害人反抗就指挥马仔对受害人进行打砸,有多名受害人因此被打致轻伤。该团伙成员在看场时如果有人敢在其看场的场所稍有冒犯就对受害人进行砍杀,曾经有两名受害人在老虎看场的港城因为停车、口角引起纠纷被陈友虎安排在港城看场的马仔砍致重伤。陈友虎安排马仔替人行凶,陈友虎有一个老乡在观澜开了川美理发店,由于有顾客在该理发店因为理发引起纠纷,该理发店的老板就聘请陈友虎团伙对顾客进行殴打,顾客的朋友被砍致轻伤。为报复他人将他人砍致重伤,陈友虎2000年拜郭晓龙为老大,后来由于赌场等利益分配不均对郭晓龙怀恨在心,2004年,在梁建光的指使下陈友虎带领吴邦东等人在民治水围用砍刀将郭晓龙砍致重伤,郭晓龙的右腿被陈友虎砍断只剩下皮连着。本案被告人曾小兵、陈洪荣多次参与陈友虎组织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行为。(一)陈友虎、曾小兵等人寻衅滋事案。2008年的一天,陈友虎看场的港城沐足城与一半山水沐足城发生纠纷,港城刘老板给陈友虎打电话让其派人过来,陈友虎打电话通知吴邦东、方孝富、田国利、曾小兵等马仔带人过去,陈友虎这边去的人有几十人,包括陈友虎、吴邦东、方孝富、曾小兵、周伟、陈小民、陈友兵、何开军、罗忠城等人,陈友虎这边的人拿砍刀、钢管。在摆场过程中双方打起来,一半山水那边有人开枪没打响,陈友虎这边何开军开了一枪也没打响。后来派出所出警双方停止了打架各自散开,当晚港城刘老板请陈友虎和马仔们吃饭。(二)陈友虎等人寻衅滋事案。观澜丰盛福KTV的老板魏春盛从2010年开始请陈友虎在丰盛福KTV看场,陈友虎安排了陈洪荣和吴树林在丰盛福KTV看场,陈友虎每月给陈洪荣的工资是1500元。2010年9月的一天晚上,打电话让陈友虎过去喝酒,陈友虎过去丰盛福商场三楼KTV的太阳房和魏春盛喝酒,之后来了一帮约20个河南人,说是魏春盛欠了一陈姓本地人的钱要打魏春盛,魏春盛示意陈友虎叫人过来帮忙。陈友虎打电话叫了吴邦东、田国利、陈洪荣、陈辉、陈友兵、周伟、陈洪光、张小林、陈洪荣等约20个人来摆场,带了很多钢管和铁锹准备和那群河南人打架,后来牛湖所出警双方都散了。魏春盛给了陈友虎8000元辛苦费,陈友虎拿了2000元,分给吴邦东、田国利各500元,分给陈辉、周伟、陈洪光、陈友兵、张小林各200元,陈友虎分给张小林叫来的4、5个人每人100元到200元。(三)陈洪荣等人敲诈勒索案2010年年初,陈辉带领彭伟、陈洪荣、田国利、罗宗强等人到观澜街道启威厂附近的一个厂为一名被打的人出头,但没有找到打人的人,便敲诈了被打的人一笔钱,每人分得100元。四、危害性特征。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观澜一带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陈友虎从2008年开始安排周伟、陈友兵、陈辉、陈洪光、田国利等人在观澜影剧院一带收取地摊、商铺的保护费,每间摊主和铺主每月交300-1500元不等的保护费,如果这些小摊主、商铺不肯交保护费陈友虎就让马仔拿着砍刀、钢管去砸档。陈友虎安排马仔敖学毅、曹富强、岳中贵控制了观澜六区市场的塑料袋售卖,如果有市场商户不愿意在敖学毅处购买塑料袋,陈友虎就安排人对商户进行打砸。陈友虎安排了马仔在观澜一带的娱乐场所、商业场所看场,观澜的港城沐足城、三星酒店、丰盛福商城、魅力溜冰场、万乐福商城、三星酒店下面的潮州大排档、建意沐足城都是陈友虎安排马仔看场。陈友虎安排手下马仔周伟、周圣冬、张龙军、罗枭等人在观澜第三工业区收取保护费,如果有商铺不肯交保护费就派人对商铺进行打砸、对铺主进行殴打。陈友虎控制了观澜一带的毒品市场,陈友虎安排手下马仔曾小兵、陈洪荣、田国利、文老二、陈辉等人在观澜一带贩卖毒品,马仔将贩毒所得上交陈友虎,如果有其他人想在观澜贩毒也必须向陈友虎上贡,如果不上贡陈友虎就会安排人去公安机关举报或者进行殴打。陈友虎团伙控制卖淫女在观澜一带卖淫,陈友虎马仔朱思明开有发廊6、7间,陈友虎团伙成员罗宗强、沈兴鹏、彭伟、彭红平等人带卖淫女在朱思明开的发廊卖淫,朱思明每月将违法所得的一部分上交陈友虎。陈友虎团伙通过采取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摆场、收数等违法犯罪行为在观澜称霸一方,在当地造成重大影响,造成观澜当地的老百姓安全感严重降低,对老百姓心理形成心理强制,受到侵害的老百姓敢怒不敢言,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该团伙严重插手经济纠纷、民间纠纷,由于陈友虎通过暴力收债、挡债效率快,观澜当地的工厂老板遇到债务问题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通过正常司法途径解决而是想到找“四川帮”的“虎哥”带人去解决。观澜一带的四川人如遇到民间纠纷或者受到非法侵害,想到的不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向“虎哥”求助,让虎哥派人去解决。川美发廊的老板鲜兵在和顾客发生纠纷时不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向陈友虎求援,陈友虎于是派人将顾客砍成轻伤;在大水坑开有麻将馆的“傻B”遇到湖南忠要收取其麻将店的保护费时没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请陈友虎带人去给其摆场。有些不法商人利用陈友虎团伙为工具排挤竞争对手。承包观澜汽车站的郭荣超、郭荣君兄弟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每月交保护费给陈友虎团伙,如果有其他人威胁到其生意就指使陈友虎团伙对竞争对手进行威胁和打击。郭宗庆、马小于和程根萍承包的观澜汽车站到四川泸州的线路和郭荣超兄弟经营的路线有重叠,郭荣超就指使陈友虎团伙对郭宗庆他们经营的大巴进行打砸,在马小于等人没屈服的情况下有又派人将马小于打致轻伤。该团伙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威信,在观澜一带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观澜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另查明,2008年8月初,罪犯吴正付、姚国庆、李洪光(另案处理,三人均已判刑)在东莞市塘厦镇石鼓社区田厦大道19号创源模具厂四楼一车间,由“光头”(在逃)提供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后,开始制造仿“六四”式手枪,至同年9月期间,吴正付共制造出仿“六四”式手枪五支。后吴以每支枪2500元人民币贩卖给“光头”四支,共获利1000元;后又以每支枪3000元人民币、子弹每发200元人民币,卖给被告人曾小兵一支手枪、两发子弹,共获利3400元人民币。同年12月12日,吴正付、姚国庆、李洪光被东莞市公安局抓获,并在制枪工场缴获仿制手枪半成品一大批和“六四”式手枪子弹6发(经鉴定,送检的枪形物品配件是自制手枪部件的半成品,不具备枪支性能;送检的子弹形物品是6发制式六四手枪弹,均具备弹药性能)。2009年1月9日,曾小兵携带向吴正付购买的一支自制手枪(经鉴定,送检的枪形物品是一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具备枪支性能)向公安机关投案。曾小兵因患严重疾病于2009年1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一直在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陈友虎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小兵、陈洪荣的供述与辩解;枪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小兵、陈洪荣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曾小兵明知是枪支而予以买卖,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小兵、陈洪荣构成强迫交易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合在案证据材料,关于被告人曾小兵、陈洪荣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应认定为“积极参加的”还是“其他参加的”情形方面,本院认为,是否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应当以被告人在该组织中所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来认定。根据已生效的(2013)深宝法刑重字第25号判决书认定事实及证据部分,陈友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共指控了约26单违法犯罪行为,而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曾小兵、陈洪荣参加的仅为2-3单,而其他更能体现该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特征的其他几十单违法犯罪事实中,完全不涉及本案两名被告人。且公诉机关指控曾小兵、陈洪荣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参与的贩毒贩枪等事实并未能以单独刑事罪名指控。故根据前述理由,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为“积极参加的”情形,不予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小兵、陈洪荣犯强迫交易罪名,本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理由一是公诉机关指控依据仅为陈洪荣在侦查阶段供述,并无曾小兵的供述予以印证,且陈洪荣庭审期间对该供述内容予以否认。二是敖学毅、曹富强、岳中贵等三人2009年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决时,并未对有本案两名被告人的指控或侦查。两名辩护人关于本罪名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小兵、陈洪荣均自愿认罪并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小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曾小兵因非法买卖枪支曾被东莞市公安局羁押三日,折抵刑期三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被告人陈洪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二、扣押的枪支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为  明人民陪审员 潘  伟  英人民陪审员 梁  吐  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丹霞(兼)书 记 员 黄  永  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1页共16页第11页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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