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民终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周年兵与张永清、张旭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清,张旭升,周年兵,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2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清,驾驶员。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旭升。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顾鲲,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年兵。原审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20楼2008室。负责人李德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浩,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永清、张旭升因与被上诉人周年兵、原审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永清、张旭升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永清、张旭升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永清、张旭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张永清、张旭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静云代理审判员  张海静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殷晨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