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魏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1682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黄道修、丁丽娜,均系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120元,由魏某负担。审判员 薛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