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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魏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1682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黄道修、丁丽娜,均系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120元,由魏某负担。审判员  薛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