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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恢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赵斌与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斌,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恢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赵斌被执行人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胥卫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王亚平,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用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2009)连民二初字第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斌欠款115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201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赵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显示,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但不具备处置条件,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进行了查封,但因不具备处置条件而无法变现,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其他财产处理问题,本院将研究统一处理,但目前尚无法解决。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连民二初字第0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关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牟宗友执行员  徐明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成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