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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田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02刑初191号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文盲,无业。2015年4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经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增茜,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6)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齐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徐增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田某在酒泉市车管所训练场内,冒充酒泉市保安公司驾校教练,以学驾照须缴纳报名费、手续费、代办费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并将所骗现金全部挥霍。后经于某某多次催要,2014年8月被告人田某向于某某退赔人民币3950元。2、2014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田某在酒泉市车管所训练场内,冒充酒泉市保安公司驾校教练,以学驾照须缴纳报名费、手续费、代办费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鲁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并将所骗现金全部挥霍。3、2014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田某在酒泉市肃州区彩虹桥市场南门一家烧烤店内,冒充酒泉市保安公司驾校教练,以帮助调档案、快速约考拿到驾照为由收取手续费、代办费等费用,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500元,并将所骗现金全部挥霍。4、2014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田某在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中路月亮湾小区门口,冒充酒泉市保安公司驾校教练,以学驾照须缴纳报名费、手续费、代办费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某现金人民币3500元,并将所骗现金全部挥霍。后经蒋某某多次催要,2015年1月底,被告人田某退赔给蒋某某人民币2000元。5、2014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田某在酒泉市车管所训练场内,冒充酒泉市保安公司驾校教练,以学驾照须缴纳报名费、手续费、代办费等费用为由,在肃州区盘旋西路农商银行内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将所骗现金全部挥霍。6、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田某在酒泉市车管所训练场内,冒充酒泉市保安公司驾校教练,以学驾照须缴纳报名费、手续费、代办费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并将所骗现金全部挥霍。7、2014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田某在肃州区盘旋中路西北宾馆对面的农商银行,冒充酒泉市保安公司驾校教练,以学驾照须缴纳报名费、手续费、代办费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并将所骗现金全部挥霍。8、2014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田某在酒泉市肃州区盘旋西路农商银行内,冒充酒泉市保安公司驾校教练,以学驾照须缴纳报名费、手续费、代办费等费用为由,在肃州区盘旋西路农商银行内,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4000元,并将所骗现金全部挥霍。9、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田某在酒泉市肃州区月亮湾小区门口,冒充酒泉市保安公司驾校教练,以学驾照须缴纳报名费、手续费、代办费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段某某现金4500元,并将所骗现金全部挥霍。后经段某某多次催要,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田某向段某某退赔人民币3500元。10、2014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田某在酒泉市肃州区彩虹桥市场南门一家烤肉店内,冒充酒泉市保安公司驾校教练,以帮助调档案、快速约考拿到驾照为由收取手续费、代办费等费用,骗取被害人鲍某某现金人民币1500元,并将所骗现金全部挥霍。11、2013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田某在酒泉市车管所训练场内,冒充酒泉市保安公司驾校教练,以学驾照须缴纳报名费、手续费、代办费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现金人民币3500元,并将所骗现金全部挥霍。12、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田某在酒泉市肃州区二十五医院门口,冒充酒泉市保安公司驾校教练,以学驾照须缴纳报名费、手续费、代办费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现金人民币3500元,并将所骗现金全部挥霍。2015年3月,被告人田某向郑某某退赔赃款3500元。13、2014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田某在酒泉市车管所训练场内,冒充酒泉市保安公司驾校教练,以学驾照须缴纳报名费、手续费、代办费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并将所骗现金全部挥霍。14、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田某在酒泉市车管所训练场内,冒充酒泉市保安公司驾校教练,以学驾照须缴纳报名费、手续费、代办费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并将所骗现金全部挥霍。2015年3月,被告人田某向张某退赔赃款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于某某、张某某、蒋某某、冯某某、丁某某、鲁某某、赵某某、周某某、段某某、鲍某某、马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张某的报案陈述,证人安某某、牛某某、田某某、陈某某的证言,酒泉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证明,提取的假的机动车驾照照片,酒泉市农商银行交易回单,酒泉市保安公司便函,户籍信息,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冒充驾校教练招收学员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38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且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从轻处罚。但其多次诈骗又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提出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相对小,无前科,退赔损失的辩护观点,经查,与事实相符,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提出数额计算有误的辩护观点,经查,公诉机关已将被告人在立案前退赔的数额从犯罪数额中减去,不存在计算有误的问题,故其观点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靳文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解晨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