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董青青与施敬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青青,施敬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454号原告董青青。委托代理人左永波,莱西恒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敬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光大国际金融中心A2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太保大厦601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青青与被告施敬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青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