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承利。委托代理人:陈久余。被执行人:王志强,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一、被告王志强于2015年9月20日前对债务人崔茂松欠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王志强于2015年9月20日前对债务人崔茂松欠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6,198.69元,2015年7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按本金30,000.00元,月利率10.50625‰上浮50%另行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52.50元,由被告王志强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6年6月29日,被执行人王志强将全部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书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