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1853号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士彬,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李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乐乐,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娜。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