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汪忠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忠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808号罪犯汪忠义(累犯),于四川省安岳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9日作出(1998)渝高法刑终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忠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2年8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渝高法刑执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1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23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9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年8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3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1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汪忠义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忠义,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一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汪忠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忠义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