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合肥振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晓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振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王晓猛,长丰县国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84号原告:合肥振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从梅,系公司员工。被告:王晓猛,男,汉族。被告:长丰县国安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振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猛、长丰县国安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振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振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振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为1540元,由原告合肥振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超审 判 员 陶 琴人民陪审员 姚梅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珊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