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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海鸥与松原迎新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海鸥,松原市迎鑫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吴海鸥,女,1990年2月5日生,满族。被执行人松原市迎鑫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桂霞,院长。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松民一终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公司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单位并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经我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义务。先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松民一终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