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执异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丽英与王长菊、曹楚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英,王长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异126号申请执行人刘丽英,女。被执行人王长菊,女。(追加)被执行人曹楚高,男。申请执行人刘丽英申请执行王长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丽英提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曹楚高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刘丽英申请称:因被执行人王长菊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因被曹楚高系王长菊的丈夫,故曹楚高依法应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义务。被申请追加人曹楚高称:其妻向申请执行人刘丽英借款系夫妻存续期间,既然申请执行人要追加也没意见。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王长菊偿还原告刘丽英借款本金32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王长菊与被申请追加人曹楚高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被执行人王长菊无法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曹楚高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曹楚高也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曹楚高为刘丽英与王长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李至勇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