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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4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许艳萍与刘爽、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艳萍,刘云峰,刘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许艳萍,女,汉族,无职业,现住五常市被告刘云峰,男,教师,现住五常市。被告刘爽,女,,公司职工,现住五常市。原告许艳萍诉被告刘云峰、刘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万景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艳萍、被告刘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日,二被告夫妻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2分,6月30日还款。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经催要,二被告给付我欠款本金2万元尚欠我本息合计4万元,经我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尚欠借款本息40000、00元。被告刘云峰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7分月利,头两个月的利息我们已经给了,之后我们又给付了2万多元,现在就剩本金3万元了。我要求都按2分利计算利息。被告刘爽出庭也未提交答辩。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除当庭陈述外,还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张,用以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二、欠条1张,用以证实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经质证,被告刘云峰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供证据。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2月1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约定月利2分,到2015年6月30日偿还。期间被告偿还了头两个月的利息后偿还了本金2万元,剩余的本金3万元及利息未给付。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借据内容约定明确具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有效,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7分利给付利息,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云峰、刘爽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被告刘云峰、刘爽偿还原告欠款利息9000、00元,(按本金3万元月利2分计算自4月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0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二被告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景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守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