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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洛阳天雨特种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袁万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天雨特种涂料工程有限公司,袁万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03号申请人洛阳天雨特种涂料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万奇,男,1963年12月23日生。本院在执行洛阳天雨特种涂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袁万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袁万奇名下的车辆,找不到被执行人袁万奇及其名下车辆下落,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志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