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华,王娟,赵兵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578号申请执行人张清华。申请执行人王娟。被执行人赵兵绪。申请执行人张清华、王娟与被执行人赵兵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赵兵绪赔偿张清华经济损失18196.525元,赔偿王娟经济损失3497.9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清华、王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立付审判员 余晓冬审判员 王元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童传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