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1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清水县人民医院与王永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水县人民医院,王永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1民初326号原告清水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永清路34号。法定代表人靳建明,该医院院长。被告王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水县人民医院诉被告王永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水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清水县人民医院承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