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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4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陈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4682号申请执行人王飞,女,1982年7月出生。被执行人陈丰,男,1987年11月出生。王飞与陈丰民间借贷一案,依据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45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陈丰于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前偿还原告王飞借款三万五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对外投资。其名下的密云区房屋已被本院查封,但该房屋上有两笔他案当事人所设抵押及银行贷款抵押,合计近两百万元,且该房屋已被他案查封在先,本案无法进行处置。其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也已经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4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广代理审判员  宿 航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海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