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4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陶格敦必力格与包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格敦必力格,包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内0524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陶格敦必力格,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包国庆,男,汉族。本案在的执行陶格敦必力格申请执行包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包国庆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赵淑珍审判���金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东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