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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超申请执行杨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杨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574号原告王超,男,汉族,霍林郭勒市奥鼎汽车修理厂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杨建昌,男,汉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王超申请执行杨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院扣留被执行人杨建昌的工资。扣留款存入申请执行人帐户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