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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英军、韩秋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英军,韩秋艳,王振成,刘玉兰,张永江,张桂兰,卢爱华,宋美云,胡立军,张海霞,潍坊海昌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孙英军。被执行人:韩秋艳。被执行人:王振成。被执行人:刘玉兰。被执行人:张永江。被执行人:张桂兰。被执行人:卢爱华。被执行人:宋美云。被执行人:胡立军。被执行人:张海霞。被执行人:潍坊海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科技项目区柳贤街以南、中兴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宋东晓,总经理。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于2014年10月20日审结,该案(2014)寿商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潍坊海昌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柳贤街以南、中兴路以西土地【潍国用(2014)第G052号】一宗及地上附着物(餐厅、配电室、红砖地面、方砖地面、水泥地面、厕所、迎宾墙、三层楼、车库、无证车间、板房、传达室、办公楼、电动大门、院墙、龙爪槐、绿化树、花坛、桥、旗杆)、潍坊海昌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柳贤街以南、中兴路以西1号车间(潍房权证滨海字第××号)房产、潍坊海昌电气有限公司设备一宗(625010数控剪板机一台、CP2500数控冲床一台、525032数控折弯机一台、504015数控折弯机一台、J23-40锻压机床一台、J23-63段压机床一台、JC23-80开式压力机一台、组装生产线2条)。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广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晋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