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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易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河北省易县经济开发公司与易县易州镇后部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易县经济开发公司,易县易州镇后部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易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河北省易县经济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勇,该公司经理。被告易县易州镇后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德志,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易县经济开发公司与被告易县易州镇后部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省易县经济开发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易县经济开发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易县经济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25元,由原告河北省易县经济开发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红梅审 判 员  樊 宁人民陪审员  李洪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中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