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隆尧县国土资源局,赵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5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隆尧县,法定代表人尹迎怀,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宏,执法××股长。被执行人赵志华,农民。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隆国土执罚字(2016)第06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隆国土执罚字(2016)第06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尧县国土资源局对赵志华作出的隆国土执罚字(2016)第06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尧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隆国土执罚字(2016)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喜审 判 员 张红霞人民陪审员 高荣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