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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7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白大凤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大凤,高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7859号原告重庆市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杨路53-1-2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6134-4。法定代表人汪渝春,重庆市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香利,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大凤,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高雄,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大凤、高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