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6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孙亚军与沈立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亚军,沈立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698号申请执行人:孙亚军。被执行人:沈立郁。本院在执行的(2015)浙慈证经字第928号孙亚军诉沈立郁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时难以执行,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4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6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