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执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马海生与徐艳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生,徐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第252-1号申请执行人马海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徐艳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马海生申请执行徐艳明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烽审判员 付庆华审判员 周战士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东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