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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重庆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隆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隆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413号原告:重庆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显丰大道24-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2854398G。法定代表人:杨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纪明,男,汉族,原告单位职工,1954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隆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定代表人:王吉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隆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隆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隆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诉诉讼费用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重庆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负担。审判员  熊肖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锦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