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申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春荣与李封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春荣,李封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1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春荣,女,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耿建军,又名耿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封国,又名李学国,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李春荣与被申请人李封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三终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春荣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调解协议书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伪造见证人杨某的签字,该调解协议书是虚假的。(二)2012年2月23日杨某出具证明证实其不知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的事情。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李春荣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调解书为虚假的申诉理由,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2012)0012号治安调解协议书虽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按押,但派出所民警在协议书上注明了当日情形,并且有村支书杨某的证明,足以证明该调解书的真实性,因此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李春荣申请再审称杨某证明不知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申诉理由,因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并且该说法与杨某在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内容相矛盾,因此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李春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春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冰审 判 员 董卓亚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帅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