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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2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马蓉与镇江中房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蓉,镇江中房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2258号之一原告马蓉。被告镇江中房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宗泽路39号4楼。法定代表人汤迎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蓉与被告镇江中房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蓉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蓉撤回对被告镇江中房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蓉负担。审判员  吴福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乐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