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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张艳与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营运公司、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营运公司,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755号原告张艳,一冶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奕萍,无职业,(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营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十路(建设十路停保场)。法定代表人谢五四。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法定代表人陈幼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诉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营运公司、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张艳负担。审判员  姚朝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舒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