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6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折佼军与白晓虹、折建兴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折佼军,白晓虹,折建兴,许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97号申请执行人折佼军,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乌审旗嘎鲁图镇,证件号码×××。被执行人白晓虹,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折建兴,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许欣,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折佼军与白晓虹、折建兴、许欣其他案由一案,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9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晓虹、折建兴、许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我局对被执行人执行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偿还了8000元。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白晓虹、折建兴、许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折佼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白晓虹、折建兴、许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折佼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