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善盟庆泰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春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庆泰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526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联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卫东,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庆泰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泰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怀,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春艳,女,汉族,36岁,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东联贷款以司与被执行人庆泰开发公司、刘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0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庆泰开发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浩特镇新城东区的房屋(产权证号:蒙房权证阿拉善左旗字第1180310020**)。现因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庆泰开发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浩特镇新城东区的房屋(产权证号:蒙房权证阿拉善左旗字第1180310020**)。二、房产的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