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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杨占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杨占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16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住所地昌黎城关一街后行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9002L。负责人王黎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善朋,该行职员。被告杨占起。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诉被告杨占起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查,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杨占起的住址,依法向被告住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查找到被告杨占起本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又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材料,经法院向原告释明可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后,原告表示不同意公告。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杨占起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又不同意公告送达。因此,原告的起诉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立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天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