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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杨静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菊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法定代表人邱应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庆文,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喻声忠代理审判员  张美燕代理审判员  黄燕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