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03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146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平,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月10日在双滦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14年6月8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原、被告离婚后,现原告赵某某发现被告张某某尚有公积金及银行存款未分割。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起诉被告张某某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原告赵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规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2.75元,退还原告赵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学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