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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尚赏居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建中,周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尚赏居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春,刘建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2015号原告重庆市尚赏居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政府大院内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7177804-8。法定代表人何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鹏飞(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棋(一般代理),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春,女,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建中,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尚赏居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春、刘建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尚赏居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尚赏居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尚赏居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尚赏居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来自